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,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,學術副校長、行政副校長、主任秘書、教務長、學生事務長、總務長、研發長、國際事務長、圖書資訊館館長、教學發展中心主任、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主任、人事室主任、主計室主任及學生代表一名為當然委員;其餘委員由副校長提名相關專業教師、職員數名,簽請校長聘兼之,任期二年,得連任。 主任委員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委員會議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■ 國立宜蘭大學永續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